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信托法律制度)-亚博im电竞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0927 时间:2024-07-05
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
第 六 章 金融法律制度
☆2024年本章主要变化☆ 新增: 电子商业汇票在出票、背书、承兑、提示付款、保证、追索等。 调整: 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②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③ 注册程序;④ 上市条件。 |
四、信托法律制度
【知识点1】信托设立
1. 信托成立与生效
(1)信托成立:
①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 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② 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2)信托生效(成立≠生效):四个要件均符合生效条件时才生效
信托当事人要件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法人等(另有规定除外) |
信托财产要件 | 确定的合法财产,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 |
信托行为要件 | 意思表示真实,书面形式 |
信托目的要件 | 合法目的,不能违法,不能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 |
2. 信托无效
绝对无效 | 相对无效(诈害信托撒销) | |
情形 | ① 信托目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②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③ 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法律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④ 专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⑤ 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信托 |
效果 |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无须任何人主张。 |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
【知识点2】信托财产
1. 信托财产范围
提示:
①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② 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2. 信托财产归属:归属于受托人
3. 信托财产特征
(1)独立性
① 独立于委托人: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
>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 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 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撤销、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② 独立于受托人: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固有资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死亡、解散、破产等,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③ 独立于受益人: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只能主张信托利益。
④ 偿债方面独立: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⑤ 抵消方面独立:(两不抵)
> 受托人因管理用运、处分信托财产生产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
> 受托人因管理用运、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生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2)物上代位性:信托设立后,不管信托财产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信托财产。
【知识点3】信托当事人
1. 委托人:
(1)知情权: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有关账目及其他文件
(2)变更权: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撤销权
① 受托人违反相关规定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予以赔偿。
② 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提示: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4)解任权:
受托人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信托文件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法院解任受托人。
2. 受托人
(1) 谨慎义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 忠实义务:
① 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若谋取,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若已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承担责任)
③ 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另有规定、或经委托人或受益人同意,且按公平的市场价格交易的除外)
(3)分别管理义务: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
(4)自己管理义务:
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另有规定或有不得已事由的除外,若委托他人代理,对他人处理 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5)共同受托人连带责任:
①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② 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③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规定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其他受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书类设置与报告、保密义务。
3. 受益人:有权享有信托收益的人。
(1)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3)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知识点4】信托终止
1.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法律或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3. 终止后财产归属:
(1)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2)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宣父犹能畏后生,丈夫未可轻年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条件虽然有些苛刻,但是带来的好处确是受益匪浅的,不仅是专业知识的升华,更使得职场道路更加平坦宽阔,为了帮助中级考生们更高几率的通过中级考试,牛账网特意为大家准备了海量中级考试干货资料,具体如下:
资料一:
资料二:
资料三:
资料四:
最后提醒各位:想千万次不如行动一次()!与其被别人卷,还不如卷别人!快来开始学习!!!
赞